資料呈現
1 若非必要,呈現個人資料內容時,應儘量使用去識別化技術對個人資料進行必要之保護,例如:以『李○明』取代『李小明』,以避免揭露過多之個人資料,但若因業務必要或其他符合完整呈現之標準,仍應以完整之內容呈現。
2 無法立即銷毀之非數位類型媒體中,應以『隱私保護章』之類工具將非必要呈現之機敏性資料予以處理,避免揭露過多之資訊。
3 記錄個人或機敏性資料之媒體,例如:紙本、電子檔案,在不影響作業之合法性(例如:規定除內文外不允許由其他標記之規範,例如:公文)情況下,應適當加註『浮水印』,以警告接觸該資料之人員必須小心謹慎。